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指南
作者:          时间:2008-09-26 10:43:00          来源:能效标识网
  
 一、目的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相关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制定本工作指南,本指南为指导生产者准确、高效地完成能效标识备案工作。
 二、范围
    适用于生产者的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工作。
 三、流程
    备案流程涉及两个方面:文本备案和网络备案,具体见图1。
 
                                                                   图1:备案流程图
 四、材料
    生产者需准备:供文本备案的文本材料和供网络备案的网上材料。
    (一)文本材料
    生产者应提交的文本材料如下:
    表1:文本备案材料表内容:
          1、  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  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3、  能效标识样本;
          4、  能效标识备案表;
          5、  能效检测报告;
          6、  品牌使用授权书(必要时);
          7、  能效标识能效检测实验室备案表(企业自行检测)。
     注:1)同一生产者初次备案通过后,再次备案可不必重复提交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以及每年3月15日均应向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3)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提供生产者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1.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提供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生产者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应  真实有效。
  2.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企业信息表中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保持一致。如果企业将在能效标识上使用生产者简称,该简称应在企业信息表中标注,且要完全一致。
    企业信息表中提到的生产厂家应包括所有为生产者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
企业信息表未加盖生产者公章无效。
  3.能源效率标识样本
    能效标识可参照各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进行标注。
能效标识的样式和规格详见各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要求。
  4.能源标识备案表
    备案表中的信息应与能效标识标注信息一致;
    备案表未加盖备案方公章无效。
  5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按照各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的要求,申请能效标识实验室备案。
检测报告注意事项有:
    a)   制造单位即产品的生产厂家;
    b)   检测报告中所附的铭牌、照片应清晰可辩;
    c)   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的额定值应是产品铭牌或用户说明书中的明示值;
    d)   报告中实测值应比标准规定值多保留一位小数,然后,按GB8170-87《数值修约规则》进行数值的修约;
    e)   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f)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g)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章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h)   报告涂改无效。
  6.品牌使用授权书
    授权书中应明确被授权人应承担的法律及质量责任。授权书无品牌授权方盖章无效。
  7.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
    申请备案的实验室应具备所涉及产品的能源效率检测项目的检验能力,检验项目不应有分包业务。其提供的备案表应注意:
    a)   备案表涉及到的检测设备图片应为清晰可辨的彩色照片;
    b)   各相关产品的检验管理规范(包括样品来源、测试环境、测试设备、测试方法、判定准则等)为必要附件。
 (二) 网上材料
  五、标识型号扩展备案
    企业出于生产、销售目的,在已通过备案的产品基础上扩展新机型,并满足以下条件,生产者可做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
    (一) 申请扩展的产品与已备案的基础型号同属一个系列;
    (二) 申请扩展的产品整机结构与基础型号基本相同;
    (三) 申请扩展的产品能效性能与已通过备案的产品一致。
    申请型号扩展,可不必提供扩展机型的能效检测报告,但应提供扩展机型的能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书。
 六、 标识信息变更备案
    已通过标识备案的产品,由于生产、设计、成本等方面的原因,不变更型号,调整效标识信息,可做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
    标识备案信息变更时,需提供变更机型的能效检测报告、能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书。
 七、 备案时效
    生产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生产者应当自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之日起30日内,向授权机构备案;
    (二) 对于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在核验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应在10日内予以反馈和整改;
    (三)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的生产者,将区别于按规定时间完成备案工作的生产者,对其备案信息予以分别公示。
 八、其它
    文本邮寄方式:
    单      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
    地      址:北京海淀区知春路4号1010室,
    联 系 人:刘格飞
    电     话:010-58811740
    邮政编码:100088